(2015)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福与被执行人王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福,王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福,个体业户。被执行人王玉福。关于李世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玉福在中行的存款14000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尚欠的债务已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王玉福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