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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福与被执行人王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福,王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福,个体业户。被执行人王玉福。关于李世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玉福在中行的存款14000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尚欠的债务已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王玉福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