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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2年1月12日,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