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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汪和平与北京华泰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和平,北京华泰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汪和平,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从玉国,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泰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供销社院内13室。法定代表人汪美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秀梅,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汪和平与被告北京华泰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汪和平与被告华泰公司股东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已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法院审理,此案应与分家析产案合并审理。华泰公司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泰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华泰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