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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大跃与韩贝贝、胡振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10号原告:赵大跃,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贝贝,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胡振宇,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时向东,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赵大跃与被告韩贝贝、胡振宇、时向东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无法在原告赵大跃提供的被告韩贝贝、胡振宇、时向东的通讯地址处联系到韩贝贝、胡振宇、时向东,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赵大跃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大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