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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红等与王佃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张翠玲,王佃岭,高唐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帝,张洪兵,王继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93号申请人:张红,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张翠玲,女,生于1975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佃岭,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高唐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房忠强,经理。被申请人:张帝,男,生于1999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张洪兵,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继花,女,生于1967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高唐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B19**/鲁PP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洪兵、王继花所有的城13011547号房产一处,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唐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B19**/鲁PP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张洪兵、王继花所有的城13011547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