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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斌与何先飞、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何先飞,罗刚,严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48号原告:张斌,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啸,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先飞,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罗刚,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严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何先飞、罗刚、严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先飞、罗刚、严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对被告何先飞、罗刚、严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斌承担。审 判 长  徐巧珍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