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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聚与被告南阳市一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聚,南阳市一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王金聚,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一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区南阳大道与三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5227490-0。法定代表人陈水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旋,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聚与被告南阳市一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