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005号原告郭××,农民。被告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22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