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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瑞与陈铮、XX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陈铮,XX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叶瑞。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铮。被告XX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瑞与被告陈铮、XX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叶瑞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