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忠与被告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忠,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李学忠。被告孙基善。被告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忠与被告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于志江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