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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忠与被告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忠,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李学忠。被告孙基善。被告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忠与被告孙基善、青岛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于志江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