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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张某甲,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某乙,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