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张某甲,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某乙,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