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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钟尧学人民陪审员  黄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咪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