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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邱丙岗与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丙岗,宋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6698号原告邱丙岗。被告宋瑶。原告邱丙岗为与被告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丙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瑶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丙岗诉称,被告宋瑶向原告借款11600元,并于2013年3月8日补借款条,约定于2013年8月7日归还,逾期不还按照银行利息偿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借款。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1600元、利息7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瑶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瑶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11600元,并于2013年3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8月7日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按照银行利息偿付,最多不超过3个月全部还清。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说明,”逾期不还按照银行利息偿付”的约定指的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宋瑶向原告邱丙岗借款1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860元,本院认为,利息的计算应以11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总额不超过7860元。被告宋瑶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丙岗借款本金11600元及以1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7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宋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