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宠与马春来、王晓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宠,男,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执行人马春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松山。被执行人王晓静,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春来、王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宠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春来、王晓静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