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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立保字第1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谈何与王萍、苏定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何,王萍,苏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14号附1号申请人:谈何,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萍,女,汉族。被申请人:苏定春,女,汉族。申请人谈何与被申请人王萍、苏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萍、苏定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屋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谈何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林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