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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镇江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镇江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海东。委托代理人祝瑞敏。被告镇江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法定代表人耿成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兴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镇江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