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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万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秀与被告孙光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19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盖州市。被告孙某某,男,住盖州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孙某甲,现年9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