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世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09号罪犯张世成,男,1967年2月2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2000)西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世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0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3月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2年10日止;2006年3月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5月、2010年8月、2012年5月、2014年6月获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执行2016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恶劣,后果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