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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业群,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泽风,该委卫生监督局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江云,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系铜官山区云飞造型工作室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文亭逾期未履行铜卫环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凡中雨审判员  左晓霞审判员  汪荪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