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汉某某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武汉某某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陈作炳,董事长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张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969号提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南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张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11栋1层03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8号学府佳园B4栋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11栋1层03号,华光大道8号学府佳园B4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