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典洪与被关宏鹏、蒋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洪,关宏鹏,蒋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郭典洪,男,生于1959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宏鹏,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蒋万海,男,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洪诉被告关宏鹏、蒋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典洪以与被告关宏鹏、蒋万海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典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新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