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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典洪与被关宏鹏、蒋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洪,关宏鹏,蒋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郭典洪,男,生于1959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宏鹏,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蒋万海,男,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洪诉被告关宏鹏、蒋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典洪以与被告关宏鹏、蒋万海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典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新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