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海艳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艳,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0号原告:吴海艳,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餐饮经理,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邓慧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艳与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海艳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吴海艳负担。审 判 长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