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其伟与被告曾华忠、林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曾其伟,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华忠,男,1977年8日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梅秀,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伟与被告曾华忠、林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其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曾其伟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