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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春互动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春互动投资有限公司,杨洪富,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福建省永春互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桂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洪富,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第三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永春互动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富、第三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原告福建省永春互动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期满后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