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兵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邓兵。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兵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兵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