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增国等二十户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与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增国等二十户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委员会,赵福建,韩金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袁增国等二十户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诉讼代表人:袁相平。诉讼代表人:袁现平。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大江,村党支部书记。第三人:赵福建。第三人:韩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增国等二十户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与被告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增国等二十户阜平县阜平镇青沿村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胜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