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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廖翠华与罗文江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廖翠华。被执行人罗文江。申请执行人廖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文江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文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廖翠华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文江发出执行通知书,罗文江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订于2015年9月20日前给付2万元,佘款从于2015年10月30日起每月给付1万元,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罗文江尚欠申请执行人廖翠华人民币5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