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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田凤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金虎,田凤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金虎,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福(王金虎父亲),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凤玲,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王金虎因与被申请人田凤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金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金虎在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群审判员 潘 莉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