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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