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