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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74号陈XX与周XX、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周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道县XX组。被执行人周XX,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道县XX组。被执行人被告李XX,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道县XX组。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陈XX与周XX、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XX、李XX已按判决内容自动履行其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