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继寒与深圳帝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继寒,深圳帝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宁继寒。委托代理人宁艳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帝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继寒诉被告深圳帝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继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