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兵与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熊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熊建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黄兵,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和忠、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熊建伟,男,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黄兵诉被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熊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黄兵承担。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