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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翁彩桂、女、范政等与顾勇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彩桂,范政,顾勇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翁彩桂、女。原告:范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勇飚。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彩桂、范政诉被告顾勇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彩桂、范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勇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彩桂、范政撤回对被告顾勇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626元,减半收取6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