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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洛阳陆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