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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卓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子石,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垒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垒及其辩护人王子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晚,陈波(另案处理)、马用贤(另案处理)在内江市安汉国际附近以乘车为由坐上正在跑野的的受害人刘某的车,并要求刘某将车开到安汉国际旁一条小巷子内,此时早已守候在此的笪中华(另案处理)、被告人卓垒得到陈波指使来到刘某轿车旁。陈波随即拔掉刘某轿车的钥匙,抢走刘某的手机,笪中华,卓垒将刘某双手反绑,用帽子将其眼睛蒙住。随后陈波等人驾车到安岳县境内一偏僻路段将刘某双脚捆绑后并将其赶下车后驾车逃跑。2014年10月16日,陈波、笪中华、马用贤、卓垒驾驶抢来的大众桑塔纳轿车来到南充,四处寻找高档豪车伺机作案,并将作案对象确定为驾驶玛莎拉蒂轿车的被害人任某某。陈波等人一路尾随任某某来到高坪区华诺小区,并上到任某某家的楼顶花园对任某某家进行观察,寻找作案时机。直到次日晚上21时许,陈波等人通过楼顶花园下到任某某家中,发现被害人任某某正在卧室里看电视。陈波、马用贤、卓垒、笪中华便用毛巾蒙面,手持榔头、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用塑料扎带将任某某的双手反绑。陈波等人在任某某家中抢走现金2万余元、黄金首饰数件、银行卡一张和车钥匙一把,后按原路返回大众轿车上,并在南充市市政府新区附近一自动取款机上将从任某某处抢来卡上取走1800元现金。经鉴定,涉案的大众新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78000元,涉案的金银首饰共价值63025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卓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决。被告人卓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垒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2、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卓垒受马用贤的邀约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受陈波等人的安排,因在犯罪中表现畏手畏脚,不愿配合其他犯罪人,只分得赃款500元,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以从犯地位;(2)、被告人卓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卓垒之前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4)、被告人卓垒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本案未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卓垒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卓垒通过网络QQ与马用贤认识,通过马用贤认识陈波和笪中华,四人在四川省内江市汇合后,共谋抢劫一辆黑车作为交通工具。2014年10月14日晚,陈波、马用贤在四川省内江市安汉国际附近以乘车为名,找到当时正在跑野的的被害人刘某,陈波、马用贤上车后谎称接人,要求刘某将车开至安汉国际旁一条小巷子内。此时,早已守候在此的笪中华、被告人卓垒得到陈波指示来到刘某轿车旁,笪中华、被告人卓垒、马用贤三人将刘某从车驾驶室拉出,推进轿车后排座,用塑料扎带将刘某双手反绑,用帽子将刘某双眼蒙蔽,随后由陈波驾车,四人逃至四川省安岳县境内一偏僻路段将刘某赶下轿车,又将刘某双手捆绑后驾车逃跑。经鉴定,被抢白色新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78000元。案发后,被抢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卓垒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汽车维修费,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二)、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卓垒伙同陈波、马用贤、笪中华驾驶抢来的白色新桑塔纳轿车窜至南充市,寻找高档豪车伺机作案。当晚20时许,四人驾车尾随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一辆玛莎拉蒂轿车至南充市高坪区“华诺国际”小区,由卓垒、马用贤下车进小区查看任某某家位置及小区周边情况,后四人从小区外面一排正在装修的门面房的窗户翻进小区,上到任某某家相邻单元楼顶,在楼顶翻隔墙来到任某某家顶楼,对任某某家进行观察,寻找作案时机。次日晚上21时许,陈波、被告人卓垒、笪中华、马用贤翻到任某某家阳台花园处,通过阳台花园窗户观察屋内情况,见任某某家有人出门后,四人便窜进任某某家中,发现被害人任某某此时正躺在卧室床上看电视,陈波、马用贤、笪中华、被告人卓垒便用毛巾蒙面,并手持榔头、刀具等工具,闯进任某某家卧室,持刀和语言相威胁,要求任某某配合,用塑料扎带将任某某双手反绑,后四人抢走任某某家中现金2万余元及银行卡一张并问得银行卡密码,并将保险柜内的金银首饰抢走。随后笪中华等人用塑料扎带将任某某双脚捆绑,用黄胶带将任某某嘴封住。后四人驾车逃至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附近一自助取款机,笪中华将从任某某处抢来的银行卡内1800元现金取走,四人驾车逃离南充。陈波等人给了被告人卓垒500元现金后将其甩掉。陈波、马用贤、笪中华到浙江等地继续作案后被抓获。2015年2月16日10时30分许,珠海市公安局南屏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南屏镇南湾大道北山市场二楼的新发现网吧将被告人卓垒抓获。经鉴定,被抢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63025元。案发后,被告人卓垒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控方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卓垒及其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卓垒供述,证实他的外号叫“小孩”。2014年7月,他在内江玩耍期间,在手机QQ群里面认识了一个四川人(后经其辨认,该四川人就是同案人马用贤),他们都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后来这个四川人告诉他怎么来钱快,就说些怎么绑架之类的话,后来这个四川人来内江找到他,他们就在内江租了一个房子住,后来他在网上买了一把汽车钥匙,他和那个四川人还偷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后来被他们扔了,后来他们在内江又偷了一辆摩托车,他那时没钱用,打算将摩托车卖掉,但是那个四川人不同意,于是就用作了交通工具。后来那个四川人又喊了两个胖子,其中一个他称呼为“老大”(后经其辨认,“老大”就是同案人陈波),另一个他称呼为“胖子”(即笪中华),后来他们就一起在内江计划抢劫一辆黑车。一天晚上9点左右,他们在内江一个比较偏僻建筑工地附近,“老大”和那个四川人去找了一辆黑车,然后就叫他和“胖子”过去,这时“老大”便抢了司机的电话和车钥匙,他和马用贤、笪中华三人将司机赶往车后排座位上,“老大”将车开到安岳县一条偏僻的路边后将司机捆绑抛弃后,就到遂宁的河边码头休息,之后便去南充了。到达南充后,那个四川人看见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于是他们就一直跟着,直到轿车女主人回家。“老大”也想开车进入小区但是被保安拦住了,老大”喊他和四川人先后去看了轿车女主人的住处,发现女主人住在10楼的。后来他们就从那女的住的那栋楼下面的一排正在装修的门面房窗户翻进小区的,从那女的单元楼隔壁第3个单元楼上到楼顶的,他们到楼顶后就在观察,当时还在下小雨。到了第二天晚上,他们从顶楼阳台门进入女主人家,他们就直接走下楼梯,听见卧室里有电视机声音,于是他们把事先在楼顶准备好的围巾都把脸蒙住,他带了一双白色手套,“老大”拿了一把榔头,四川人拿了三菱刺,他们进去后,看见一个中年妇女躺在床上看电视,“老大”便叫那妇女不要动,“胖子”便上前把那妇女双手用塑料扎带反绑,后抢走床头的20000元和一张有1800元的银行卡,并问得银行卡密码,后来还抢走保险柜中的金银首饰。离开前,“胖子”将女主人双脚绑起,还用黄胶带封住她的嘴巴。在他们逃离过程中,来到一个自动取款机旁,“胖子”将1800元取走,后来途径巴中市,其他那些人便给了他500元,就把他甩掉了。他就一个人去珠海找他的父亲了,直到他被珠海警察抓获。其供述称“强哥”给了他一把大概30公分长,看上去像一把古剑一样的刀。后来这把刀被“胖子”抢走了。(2)、同案人陈波的供述,证实他的外号叫“强哥”。他通过QQ群“赵氏绑架集团”认识“赵云”,应“赵云”邀请,他和“胖子”一起到内江实施绑架,为绑架,他们计划抢劫一辆黑车作为交通工具。通过“赵云”认识了“小孩”,他们商量抢劫黑车时,“小孩”在场。他和赵云将黑车引到抢车地点,“小孩”和“胖子”把驾驶员拉到车后排,小孩坐副驾驶室。抢后他驾车没有目的的来到四川省南充市,他们在南充市一条比较繁华的路上看到了一辆开玛莎拉蒂豪车的人,便尾随这辆车到所在的小区,由于小区门口有保安,之后“赵云”、“小孩”就先下车去看豪车主人家住在小区进大门右手边好像是第二个单元楼10楼出电梯右手边的住户。然后他和“胖子”也先后上去看那个女的家住的具体位置的情况,后来“赵云”便去寻找入室的方法,然后他们4人就一起从靠近那女的单元楼的一间门面房内的小窗户翻进去的,上到楼梯,楼梯上有隔墙,我们都翻过隔墙去看那家女住户,就隔着楼顶看的,当天晚上没有动手。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他们就一起翻到她家阳台,就看到阳台门有一把钥匙还在门上,然后就在阳台上等进去的机会,他们等了一会就听见有人关门的声音,好像有人出去了。他们感觉屋里没人之后就把阳台门打开进去了,进去之后听见房间里面有电视机声音,就感觉屋里还有人,然后他们直接进去了,看见那女的坐在卧室的床上看电视,好像是“胖子”和“小孩”用塑料扣带把那个女的绑起来,问钱在哪里,那个女的就告诉他们床头桌子上有一万多元现金,保险柜里面有金银首饰,然后他就去拿,之后那个女的还说有一张银行卡,里面有1800元,也给他们说了银行卡密码,他把银行卡拿走了,然后就原路返回开车离开。后开车来到一个银行取款机把1800元取走了。抢的现金只有12000元。同时交代了作案工具,一把三菱刺,三把匕首。交代了抢来了一把类似古剑的、长约30公分的刀。后来给了“小孩”500元钱将“小孩”甩掉。后他与马用贤、笪中华等人在浙江作案被抓获。(3)、同案人马用贤供述,证实他的外号叫“赵云”。他是通过手机QQ“偷、抢”群认识“小孩”。他到内江与“小孩”见面,他想去绑架,“小孩”想去抢劫。他俩偷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但后来偷了就没要了。“光头强”和“胖子”也是他通过QQ聊天喊到内江,“光头强”提出抢劫一辆车好去福建绑架认识的一个大老板。他们就决定去抢那辆白色大众新款桑塔纳轿车。是他和“光头强”去找的一辆车,“小孩”和“胖子”在实施抢车那巷子等,他和“光头强”把被抢的这辆轿车引到巷子内后,“小孩”就把轿车车主抓住朝轿车后排座推,车主被控制后,“小孩”就坐的车副驾驶,“光头强”开的车,他和“胖子”分别坐在轿车后排的车主两边,车子开到一处荒无人烟的地方,“小孩”下车去查明路况,后来他们叫车主下车,并将其捆绑扔在路边将车开走。到南充市实施抢劫,他们都是蒙着面入室的,当时“胖子”去对被害人捆绑的,“小孩”就在被害人卧室里翻找东西,“光头强”去拿保险柜的东西,他在房子大门附近守着的,“小孩”后又去其他房间翻找东西,“小孩”在旁边翻找东西还叫“光头强”进去翻找,当时“光头强”又给了“小孩”一把30厘米左右长的一把刀,像古剑一样的刀。抢完后“光头强”故意说了句“走正门”,然后他们就原路返回楼顶,再原路返回车上开车逃跑。取了银行卡钱后离开南充市,后给了500元给“小孩”将其甩掉。这次共抢了现金2万余元、金银首饰和银行卡里现金1800元。后他与陈波、笪中华等人在浙江作案被抓获。(4)、同案人笪中华供述,证实他的外号叫“胖子”。他和“强哥”、“赵云”通过手机QQ认识。“赵云”叫他和“强哥”去四川抢劫,与“赵云”一起的叫“小孩”。“赵云”提出以他与“小孩”偷的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实施抢劫,面包车莫法开了,“强哥”提出必须搞一辆车,然后再抢点运作资金,然后再去搞大的,他们四人都在场。抢劫地点是内江一个小路,他和“小孩”就在那儿等,“强哥”、“赵云”就去找那辆白色新桑塔纳车,他和“小孩”把驾驶员拉到轿车后排座位上,“小孩”就坐车的副驾驶室,是“强哥”开的车,车开到内江市周边的县城的一个很偏僻的小路边,把驾驶员下车坐到地上,他就去用塑料扎带把驾驶员脚捆绑上,“小孩”绑了一根扎带,他也绑了一根扎带,然后就开车离开了。他们都蒙住面入室的,他和“强哥”拿水果刀,“赵云”拿一把三菱刺,“小孩”拿一把小刀。最开始四个人都进去过受害人的房间,他用塑料扎带和黄色封口胶带绑的那女受害人,“强哥”将女人包内的现金万把块钱拿了,还有一张银行卡,卡内有现金1800元。“强哥”就去找保险柜,“小孩”、“赵云”当时也跟着去看“强哥”翻保险柜,后来“强哥”就叫“赵云”去守着大门口,叫“小孩”去别的房间看看,“小孩”就去其他房间翻找东西去了,抢了后这时他就看见“小孩”手里有一把刀,大概30公分左右,还带有刀鞘的,像是把古剑,不知道他那把刀哪来的。后他与陈波、马用贤等人在浙江作案被抓获。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4日晚上,两男子以接人为名要求他开车到内江市师院旁的加油站,后又要求他将车开回安汉国际旁一条小巷子内,随后又有两男子来到他轿车旁,一男子称自己是运管要查车,并拔掉他的轿车钥匙,抢走他的手机,几个人合力将他从车驾驶室拉出,推进轿车后排座将其控制住,一人用塑料扎带将其双手反绑,用帽子将他双眼蒙蔽,随后几人驾车逃至四川省安岳县境内一偏僻路段将他赶下轿车,几人又将其双手捆绑后驾车逃跑。(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9点50分左右,她躺在卧室床上量体温,进来两个蒙面人,第一个男子拿刀指着她说好好配合,第二个男子手里也拿了刀,将她双手反绑,将她手提包内1万多元钱拿了,还把保险柜内的首饰拿了,还将一张内有1800元的钱的银行卡拿了。第二个男子又喊外面进来一个男子,他们二人用黄色塑料封口胶带把她的双脚捆绑起,第三个男子进来时,她看见外面还有一个男子在卧室外走动。后她挣扎出门喊保安报警。四名男子抢走她保险柜里的金银首饰、床头挎包内的19000元现金、母亲卧室里的XXX纪念章和3000多元现金以及一把古剑。3、证人证言(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几号,大概晚上10点左右,他听到高坪区华诺国际4期4栋3单元楼上有个女的在喊:“保安、保安,绑架、抢劫”,于是他便到出事地,看见一个女的站在门口,双手被扎带绑在背后的,双脚是被黄色的宽胶带绑起的,嘴巴也是被黄色的宽胶带封起的。(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他在巡逻的时候,班长向知伦就给他打电话说他看守的华诺国际4期大门口4栋3单元10楼女主人被抢了,他接到电话后上楼时就看见警察已在办案。(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华诺国际4期靠近外面的一条新路上的门面都是清水房,有的门面也没关闭,门面里面的窗子也是空起的,人也可以从门面窗户翻墙进来。(4)、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卓垒是其同学,从2014年开始到10月份,卓垒一直使用1828092****这个号码,他与卓垒电话联系时,听卓垒说8月份去了内江,之后去了重庆、南充。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卓垒、陈波、马用贤对混合的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陈波就是“老大”,辨认出被告人马用贤就是外号叫“赵云”,辨认出笪中华就是“胖子”,辨认出卓垒就是“小孩”。经卓凯对混合的不同照片的辨认,卓垒就是自己手机里存的一个号码为1828092****的叫“垒哥”的人。经刘某对混合的不同照片的辨认,辨认出笪中华就是参与抢劫的“胖子”;马用贤就是参与抢劫的“瘦子”。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经对安岳县石桥铺镇秀才村进行勘验,在现场发现白色捆绑带一根。经对南充市高坪区华诺国际4期4栋3单元10-1室进行勘验,在现场地面上发现胶布、绷带以及床头柜钱包、地面手提包、衣帽间内、保险柜被翻动的情况,还有抽屉锁被撬的情况。6、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具体位置。7、被抢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刘某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0元,任某某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63025元。8、捆绑带鉴定文书,证实捆绑带上的DNA与被害人刘某的一致。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任某某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被抢金银首饰、取款明细、被抢汽车钥匙发票的相关票据。10、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未接到内江市和平桥转盘附近面包车被盗和一辆蓝色高架两轮摩托车被盗的报警,也未查找到类似白色面包车和蓝色高架两轮摩托车。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卓垒及被害人刘某、任某某的基本情况。1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卓垒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13、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办案机关将被害人刘某被抢案移送被告人卓垒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南充市高坪区管辖立案。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卓垒于2015年2月16日在珠海市南屏镇南湾大道一网吧内被抓获归案。1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通过南充市顺庆区市政新区广场旁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任某某的银行卡于2014年10月17日22时34分至2014年10月17日22时38分取款的情况。1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刘某被抢汽车已追回并发还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互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卓垒的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1、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卓垒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汽车维修费,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2、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卓垒平时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上述证据经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捆绑、持刀威胁的暴力、胁迫方法,当场抢走被害人刘某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汽车一辆,入户抢劫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价值人民币63025元的金银首饰及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数额巨大、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卓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抢汽车已经退还,其亲属积极退赔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卓垒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卓垒在事前参与预谋,事中积极实施,不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卓垒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卓垒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永燕人民陪审员  任全民人民陪审员  易图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