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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刘伟、张爱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刘伟,张爱敏,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负责人:刘震,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铭、陆凯,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汉族。被告:张爱敏,女,汉族。被告: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焕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诉被告刘伟、张爱敏、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