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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丁芹花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华,丁芹花,王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王英华。被执行人丁芹花。被执行人王富宾,曾用名王富斌,系被申请人丁芹花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丁芹花、王富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芹花、王富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丁芹花、王富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