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某。被告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对被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玉涛负担。审判员 郭献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