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统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答辩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备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因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宽容与理解,和好有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