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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9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蒙生与张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蒙生,张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977-2号原告张蒙生,男,1958年1月6日出生。被告张东,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蒙生与被告张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蒙生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东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501号房屋,并提供张蒙生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18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裁定书:一、查封张蒙生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八○二号房屋。二、查封张东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五○一号房屋。2015年9月7日,张蒙生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张东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501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蒙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张蒙生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八○二号房屋。二、继续查封张东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五○一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