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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王文君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王文君,王会生,王文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王文华委托代理人李朋朋被告王文君被告王会生被告王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华诉被告王文君、王会生、王文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段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