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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927-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马飞,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应退回25元给原告杨某。审 判 长  黄云英代理审判员  陈军宇人民陪审员  韩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