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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甄国文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国文,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甄国文,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倪晓东。本院在审理甄国文诉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甄国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龙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