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甄国文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国文,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甄国文,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倪晓东。本院在审理甄国文诉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甄国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龙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