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杜延生、刘艺等与付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延生,刘艺,刘某,付忠民,胡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杜延生,女,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住南阳市。原告刘艺,女,汉族,199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刘某。被告付忠民,男,汉族,1968年5月生,住南阳市。被告胡付杰,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杜延生、刘艺、刘某诉被告付忠民、胡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刘全录、胡付杰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联系方式均有误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延生、刘艺、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