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李金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李金霞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金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