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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孙其祥、刘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孙其祥,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琪,行长。被执行人孙其祥,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其祥、刘桂英所有的房产两套,(临房权证号00××30、00××89)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