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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76号原告龙某,个体业主。被告王某,无职业。原告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龙某及其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是很好,直到2011年被告出轨,不声不响离家出走半年,对原告与儿子不管不问,半年后自动回家,我因为孩子原谅了被告,到2013年期间被告闲置在家,并且与原告争吵不断,2014年期间被告参加工作后经常后半夜回家,并且酗酒,喝得大醉多次劝说无果,2015年7月3日晚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至身上多处受伤,次日到公安医院验伤,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肉体与心灵,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孩子。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审查处理结果、居住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