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卢天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卢天芬,陈景林,雷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代表人何丽,行长。被执行人卢天芬,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景林,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雷令芳,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天芬、陈景林、雷令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令芳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麻信用社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令芳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麻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9540元,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无书记员 宋珏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