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李能文、惠州市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李能文,惠州市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飞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法定代表人:薛志信。被告:李能文。被告:惠州市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二期)2座19层02、03。法定代表人:李能文。被告:梁飞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李能文、惠州市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能文下落不明,本院已通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限期缴纳公告费并办理公告手续,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告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18.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承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丘文秋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宇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