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民诉被告王学斌、陈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郭小民(郭克民),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雄县一铺南村民。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斌,男,成年,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人,雄县雄州镇腾源纸塑包装厂业主。被告:陈静,男,成年,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人,系王学斌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小民与被告王学斌、陈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小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斌、陈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郭小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斌 来自: